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春节期间多条粤港及港澳水上航线客量实现增长******
中新网广州1月27日电 (记者 蔡敏婕)随着粤港两地暂停近3年的跨境水上客运航线顺利复航,珠江船务驻香港企业珠江客运有限公司所营运的粤港跨境水路客运航线迎来了春运出行高峰。据初步统计,自春运开始至1月27日,中山、广州南沙、深圳机场、深圳蛇口等粤港跨境航线客运量突破5.1万人次。
为更好给旅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保障,珠江客运提前做好预判准备,加配售票员、更新最新型扫码器等设备,以减少高峰期旅客的排队等候时间。同时,考虑到部分旅客携带多个大件行李出行不方便,珠江客运还在码头设置了行李托运服务,办理行李托运后即由专人负责行李装箱和装船卸船,方便旅客轻松出行。
自1月8日港澳两地逐步恢复免核检通关后,珠江船务所属驻香港企业珠江船务高速船有限公司管理的金光飞航港澳水上客运航线迎来复航后的客运量逐步攀升,并在春节期间迎来客流高峰,截至1月24日,港澳航线共开出航班近150个,高峰日载客率逾90%,安全运载旅客超3.4万人次。
为满足港澳旅客跨境出行需求,珠江高速船公司动态研判客流变化,及时优化调整客运服务安排,科学合理安排航班计划。同时,为应对春节期间的客流高峰,珠江高速船提前安排船舶完成检修参与投入到春运,并结合客量加强对航班的动态调整,在复航两周后增开夜航航班,同时调派岸基写字楼部分人员到一线增援,进一步提升旅客快速通关入闸的效率。
下一步,珠江高速船将以此次复航客量数据回暖为契机,加强工作谋划,丰富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的出行需求。(完)